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EV-113-桃小-1847-20250115-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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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847號 原 告 何明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此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陳明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狀上僅有陳述被告行為不當,其需每日為生計打拼等語,惟未具體敘明請求之項目、金額,亦未表明訴之聲明,且觀其事實理由陳述,無法明瞭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何。綜上,堪認原告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