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EV-113-桃小-1852-20241009-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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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852號 原 告 盧盈愉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起訴狀聲明第1項應受判決 之事項,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程序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第1項,僅係擷取民法第179 條規定之內容,依其文意無從認定原告請求受判決之內容,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上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明第1項應受判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