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EV-113-桃小-1852-20241204-2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852號 原 告 盧盈愉 被 告 威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訴訟程序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第1項,僅係擷取民法第179 條規定之內容,依其文意無從認定原告請求受判決之內容,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聲明第1項應受判決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住所地之派出所,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桃小卷第6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見桃小卷第7至8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第436條之2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