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會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EV-113-桃小-1913-20241231-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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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913號 原 告 宋大衛 被 告 洪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返還會款時,被告係設籍於金門 縣烈嶼鄉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