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EV-113-桃小-1960-20241030-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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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960號 原 告 藍倉豅 被 告 左庭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