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EV-113-桃小-1961-20250326-2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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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9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恩惠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翔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