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YEV-113-桃小-1987-20250304-2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987號 原 告 黃佩寧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路郵局第1-111號 訴訟代理人 劉元豪 被 告 張景程(即張淨淵之承受訴訟人) 張博鈞(即張淨淵之承受訴訟人) 張郁緯(即張淨淵之承受訴訟人) 張詠翔(即張淨淵之承受訴訟人) 張茗茹(即張淨淵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惠子(即張淨淵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張淨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均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