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3-桃小-1988-20250124-2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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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嘉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姝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