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EV-113-桃小-2033-20250225-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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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楊秉翰 陳慕勤 被 告 成田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302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3,982 元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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