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EV-113-桃小-2055-20241129-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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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055號 原 告 林語喬 被 告 楊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營業讓渡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請求被告返還訂金,觀諸兩造於系爭契約第6條第3款已書面約定:「如有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須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113年度促字第7235號卷第5、6頁),足見兩造就本件返還訂金爭議業已合意約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被告雖對原告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然此非本案之言詞辯論行為,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法第25條應訴管轄之規定。基上,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屬有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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