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EV-113-桃小-2105-20241203-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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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05號 被 告 施妤婷 上列被告與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溢收被告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具狀提出異議,並同時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致本院溢收訴訟費用等節,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為憑。依首揭規定,就被告誤繳之500元部分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