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EV-113-桃小-2119-20250221-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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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王彥力 被 告 賴世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本件 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成立信用卡契約,並經伊掣發信用卡(詳 細卡號詳卷,下稱系爭信用卡)與被告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未付款項則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計算利息。嗣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持系爭信用卡以網路進行消費,並於網頁上填載該卡之卡號、有效期間、卡片背面安全碼等資訊,伊遂依信用卡契約第9條約定,寄發簡訊3D認證密碼至被告留存之手機門號,而被告亦接續輸入伊前開寄發之簡訊3D認證密碼於該網頁進行驗證,因此消費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下稱系爭帳款),伊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已先行墊付。後被告致電伊否認系爭帳款為其所為,而拒絕清償,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於112年9月13日14時45分許欲刷卡購買肯德基 的優惠券,但刷卡時電腦一直發生問題,導致伊遭盜刷,伊致電原告客服中心,客服人員告知盜刷者係在家樂福盜刷,後續於113年9月3日伊亦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文確認係遭他人盜刷。伊已在24小時內通報盜刷,應無須付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9條約定:「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 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玉山銀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簽帳單或當場簽名」;第6條之2、3、5項則分別約定:「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玉山銀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預借現金、進行其他交易或信用卡開卡,就交易密碼、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見本院卷第10頁)。依上揭條款,原告於系爭信用卡經持用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時,得以傳送簡訊認證密碼至被告手機門號之方式辯認交易是否為被告所為,而被告如將上開簡訊認證密碼告知第三人,就因此所生之應付帳款,仍應負清償責任。 ㈡查原告於112年9月13日14時43分33秒曾向被告發送簡訊:「 請提防詐騙!勿將密碼提供他人或輸入不明網頁,您使用玉山卡於網站消費新台幣60000元,交易認證碼為520556,請十分鐘內完成認證」;隨後於14時45分10秒復傳送:「請提防詐騙!勿將密碼提供他人或輸入不明網頁,您使用玉山卡於網站消費新台幣40000元,交易認證碼為910840,請十分鐘內完成認證」;嗣於14時45分43秒發送:「親愛的賴世軒您好:感謝您使用玉山信用卡於網路(含行動支付)消費約60000元」;於14時45分41秒發送:「親愛的賴世軒您好:感謝您使用玉山信用卡於網路(含行動支付)消費約40000元」,有簡訊發送記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7頁)。上開簡訊發送時間與被告自稱遭盜刷之時間點互核相符,足見原告於系爭信用卡經持用進行上開網路交易時,已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範,將認證密碼發送至被告手機以辨認交易是否為被告所為。而被告未將交易認證密碼予以保密,致上開交易成立,已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9條第3項之約定,自應就所生之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 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原告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