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EV-113-桃小-2122-20241227-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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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1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侯進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37元,及其中新臺幣14,536元部分自 民國94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