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EV-113-桃小-2151-20241225-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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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51號 原 告 吳弘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根弘、林祐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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