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EV-113-桃小-2223-20250325-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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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陳心翊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37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