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3-桃小-2254-20250124-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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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蔡佳峻 林俐欣 被 告 林予樂(更名:林景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489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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