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EV-113-桃小-2280-20241129-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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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280號 原 告 許智欽 被 告 陳泓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透由訴外人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之 第三方借貸平台,貸與被告本金新臺幣(下同)48,000元,並立有正式借貸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後被告未依約清償前開款項及其利息,原告始依系爭合約提起本件返還借款事件。而觀諸系爭合約第5條第3項後段業載明:「因本合約所生爭議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6頁),準此,兩造就本訴訟事件已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