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3-桃小-2283-20250124-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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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283號 原 告 温瑞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原因事實、請 求權基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 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此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黃浩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狀上事實理由欄僅有「詐欺案件」之記載,該「詐欺案件」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經過為何均未記載,且上開應受判決事項之法律依據、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亦均不明確,原告亦均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致本院難為一貫性審查,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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