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EV-113-桃小-2298-20250321-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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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298號 原 告 何慶恩 被 告 劉汶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   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伊經營中古機車買賣,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向 伊以新臺幣(下同)27萬元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簽署重機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已於113年1月29日交付系爭車輛與被告,約定現況交車,不負保固與瑕疵擔保責任,被告卻因嗣後不滿系爭機車車況,縱然原告已另贈與三個月保固服務,仍在逾三個月保固期後,在原告所經營車行Google搜尋店家評論處發表:「在這邊買騎了半年栽3700左右,剛要保養就被車行說縮缸,請車行處理只給了三個月保固,過了保固維修費就要自己出,而且都不處理」等語,經協商後,兩造於113年8月13日簽署重機買賣糾紛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約定原告自113年8月13日起再提供被告期間6個月之維修保固服務,並約定兩造自簽署系爭和解書後,被告應自113年8月13日起刪除被告先前所發布與原告相關之言論,並應對系爭機車所涉爭議以及系爭和解書內容負保密義務,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故意於網路或公眾場合揭露前揭內容,否則被告應賠償原告懲罰性違約金6萬元,然兩造簽署系爭和解書後,被告又陸續在社交軟體Threads(下稱Threads)上以帳號「jast_0301」、名稱「劉汶哲」公開發表與兩造間系爭機車爭議相關且與事實不符之言語,已違反系爭和解書約定等語,爰依系爭和解書約定向被告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6萬元乙節,業據原告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重機買賣糾紛和解書、重機買賣合約書、客戶交車確認單、Google評論網頁擷取圖片、手機擷取圖片等件在卷可證(本院卷第6至1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3頁),則被告於簽署系爭和解書後,使用Threads於網路上公開散布其因購買系爭機車所原告所生糾紛,為不特定人所觀覽、討論,有手機畫面擷取圖片在卷可稽,被告業已違反兩造系爭和解書約定,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6萬元,非無理由。 三、至被告雖辯稱是因系爭機車嗣後又壞掉云云,然查被告既已 同意不對外陳述其與原告間關於系爭機車買賣所生爭議,並由原告續為被告提供期間6個月保固服務,即應遵守兩造間約定,被告嗣後又於網路上對不特定之人公開陳述系爭機車爭議,業已違反系爭和解書約定內容,況被告前揭抗辯亦與被告是否有違背系爭和解書約定金無涉,應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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