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EV-113-桃小-2326-20241224-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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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326號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被 告 林以堂 住彰化縣○○鄉○○村0鄰○○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而起訴時被告 之住所地位於彰化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