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事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EV-113-桃小-2339-20241223-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339號 原 告 蔡育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平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