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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EV-113-桃小-2370-20250122-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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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被   告 曾淑芬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桃小字第237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第4 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永輝 書記官 黃文琪 進行事件點呼後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68元,及其中新臺幣2,952 元自民國 113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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