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EV-113-桃小-2407-20250319-2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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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4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卉淳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君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 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 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於同 年月21日送達抗告人,又依法該裁定於同年3月3日已告確定,惟抗告人遲至同年3月13日始具狀抗告,有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顯逾上開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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