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EV-113-桃小-2434-20241230-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43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林依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 原告起訴時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戶籍為桃園○○○○○○○○○,固業經其提出112年2月5日列印之戶籍謄本,惟經本院於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最新被告之戶籍資料,顯示被告於原告起訴前113年5月13日已將戶籍遷入嘉義縣番路鄉,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