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EV-113-桃小-2443-20250109-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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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443號 原 告 游騰鈞 被 告 李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 之住所位在「新北市蘆洲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置個資卷),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