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EV-113-桃小-2450-20250108-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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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450號 原 告 韓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發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91元(計算 式:請求金額45,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11日止之 利息6,191元=51,1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