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EV-113-桃小-2477-20250212-2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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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陳煜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冠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如未遵期補正,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桃 小字第247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寄存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派出所,於同年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