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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EV-113-桃小-265-20241011-2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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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志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間請求給付 會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