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EV-113-桃小-35-20250306-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5號 原 告 李家有 被 告 秦祥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 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如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得繼承者,法律為便宜計,設有當然停止之制度,使當事人之繼承人得承受訴訟,以免另行開始訴訟,而將已行之訴訟程序作廢,藉此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當事人如不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168條、第178條規定即明。惟於當事人死亡後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依限選定遺產管理人,則應由利害關係人、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始得為管理保存遺產之必要行為,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 條、第1179條規定亦可知悉。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審判長應定相當之期間先命當事人補正,如當事人逾期未補正,不為此協力,亦無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則訴訟當然停止以待當事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自無再停止訴訟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必要,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日提起本件請求給付租金之訴 ,惟被告於起訴後之同年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置個資卷)。而被告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未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乙情,有親等關聯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個資卷),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新北地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15號卷宗查核屬實。又被告之法定繼承人繼已全數拋棄繼承,致無人承受訴訟,另經本院分別徵詢利害關係人即原告、被告親屬秦于婷、秦偉倫、秦微雲、秦美雲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有無擔任或為被告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嗣皆未見上開利害關係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表示願為被告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準此,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訴訟當然停止以待當事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自無再停止訴訟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