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EV-113-桃小-486-20250116-3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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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48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田宏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慈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7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