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EV-113-桃小-591-20250116-3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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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59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雙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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