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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EV-113-桃小-900-20241210-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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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00號 原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宏 訴訟代理人 周煜勝 被 告 張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14時9分在 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 年12月24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於113年11月16日入法務部○○○○○○○○,有正當理由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