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EV-113-桃救-22-20241225-1
字號
桃救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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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盧證順 代 理 人 許育誠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黃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在卷為證,且其所為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