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EV-113-桃簡事聲-8-20241231-1

字號

桃簡事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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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新義美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相 對 人 張美卿 張菊香 張榮興 張美慧 張瀛方 張榮華 張榮發 楊清華 楊慈瀅 楊詡惠 張翊庭 陳明城(戴節容之繼承人) 陳明山(戴節容之繼承人) 陳明浩(戴節容之繼承人)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張美卿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 權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駁回其支付命 令聲請之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暨聲明狀所載。 二、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同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所指之管理委員會,係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而言,管理委員會若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程序成立者,並無當事人能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12月法律座談會研討意見參照)。次按「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第31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以新義美大樓管理負責人之名義聲請支付 命令,固提出新義美大樓民國103年12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出席人員名冊、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書、具結書、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檢查表、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桃園市桃園區公所申請報備函、變更管理負責人報備案函等件在卷為證;惟異議人所提之組織報備證明及變更管理負責人報備案函,均已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於112年1月4日以桃市桃工字第1110078315號函註銷在案。又觀諸異議人所提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可知新義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共11戶,而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出席情形如附表所示),其中第三人李芸妙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1/5以上,依前開規定,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故李芸妙因出席而可列計之應有部分比例僅以1/5為計算,是該次出席人數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為6,659/10,000(999/10,000+915/10,000+1/5+915/10,000+915/10,000+915/10,000=6,659/10,000),合計顯未達3分之2以上出席(6,667/10,000,個位數四捨五入),足見新義美大樓於103年12月28日所召集之區分所有權會議並非成立生效,自難認定該會議決議所選出之管理負責人因此成為新義美大樓之合法管理負責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異議人應無當事人能力,就此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3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確定裁定,及本院113年度小抗字第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確定裁定,亦均同此認定,有該等裁定附卷可按。從而,原裁定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則異議人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異議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異議暨聲明狀,除本院已為審認 如上之部分外,其餘多為異議人陳述與第三人黃秀忠律師間之關係,及黃秀忠律師是否有涉違反律師法、訴訟詐欺罪、偽造文書之情事,此部分要與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無關,亦無法據為異議人本件異議之合法理由,本院即不再予以審究論述,附此敘明。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附表: 編號 姓名 門牌 (桃園市桃園區) 區分所有權比例 出席情形 1 張榮發 中正路41號 999/10000 出席 2 復興路123號10樓 915/10000 出席 3 李芸妙 復興路123號 770/10000 出席 出席應有部分比例僅以1/5計算 4 復興路123號4樓 915/10000 出席 5 復興路123號5樓 915/10000 出席 6 復興路123號6樓 915/10000 出席 7 張傳吉 復興路123號7樓 915/10000 未出席 8 戴節容 復興路123號8樓 915/10000 未出席 9 張榮華 復興路123號9樓 915/10000 出席 10 黃秀緞 復興路123號2樓 915/10000 出席 11 張傳吉 張美慧 張瀛方 復興路123號3樓 915/10000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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