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EV-113-桃簡更一-1-20250331-2
字號
桃簡更一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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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春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嘉豪 王靜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 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2,892元(計算式:每股12.4元×6萬2,3 30股=77萬2,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1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