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EV-113-桃簡聲-120-20250117-2
字號
桃簡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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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黃秀緞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 2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因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為終局判決而終結,此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該承審法官既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宇凡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