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EV-113-桃簡聲-120-20250117-2

字號

桃簡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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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黃秀緞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 2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因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為終局判決而終結,此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該承審法官既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宇凡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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