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EV-113-桃簡聲-124-20250218-2
字號
桃簡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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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馬宣德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88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887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亦為本院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6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被告;而系爭事件及另案事件之承審法官相同,屬利害關係人,足認其於系爭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爰依法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惟上開條文所稱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同為另案事件之承審 法官,難期其於系爭事件能公允裁判而有偏頗之虞云云,惟 未見聲請人具體指明承審法官對於系爭事件訴訟標的究有何 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具體情事,尚不能僅以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即得率爾認定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尚乏所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宇凡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