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EV-113-桃簡聲-127-20250219-1
字號
桃簡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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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照墉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153號返還房屋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153號返還房屋事件於民 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1年度桃簡第2153號請 求返還房屋事件之當事人,業已提起上訴,為明瞭原審開庭內容,比對釐清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之記載(如記載因旁聽人員干擾,法官先為喝止,經喝止不聽後諭知旁聽人員退庭),有聽取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等語。經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核對有無需更正之處,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