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EV-113-桃簡聲-88-20241011-1
字號
桃簡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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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古聖寧 相 對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業經另 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請准裁定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987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 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次按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113年度司執字第99872號強制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然查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63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顯無理由判決駁回,並經本院調閱該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難認本件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