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EV-113-桃簡-1004-20250207-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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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陳黎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龍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裕 訴訟代理人 涂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3時35分,在 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因 尚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