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3-桃簡-1030-20250124-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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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卿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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