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EV-113-桃簡-1104-20241115-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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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李玉如 被 告 黃子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審 金簡字第166號刑事簡易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5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 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見桃簡卷18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 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