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EV-113-桃簡-1138-20250207-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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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張秋芳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郭又誠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待函詢事項,需再開言詞辯 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