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EV-113-桃簡-1139-20241011-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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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39號 原 告 陳王秀蕊 被 告 李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職權查 知該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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