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EV-113-桃簡-1193-20241217-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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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93號 原 告 劉素芬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複代理人 馮彥霖律師 被 告 莊詠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定期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宣判,然本件被告是否具 備訴訟能力乙節,應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