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EV-113-桃簡-1292-20241204-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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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炳凱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騰輝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12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 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422萬1,45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基此,本件上訴利益即為435萬8,5 03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如附 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22萬 1,450元 利息 422萬 1,450元 113年4月2日 113年11月24日 (237/365) 5% 13萬 7,052.55元 合計 435萬 8,5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