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EV-113-桃簡-1293-20250220-3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中鈞 邱素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雷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 0元,未據上訴人繳足,扣除前已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外, 尚應補繳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