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EV-113-桃簡-1315-20250115-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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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約璱 潘約珠 潘約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棟仁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600元(計算式:232,600元+72, 000元+144,000元=44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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