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EV-113-桃簡-1354-20241101-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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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54號 原 告 李福來 被 告 李燕姍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即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