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EV-113-桃簡-1360-20241129-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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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靜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潤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3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